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標準
01
一般企業扣除標準不超過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2
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至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3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04
關聯企業可按分攤協議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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